黄黄的视频-亚洲人毛茸茸-久久精品6-国产精品大樱桃-欧美xx视频-国产精品视频在线免费观看-男出轨h慎入偷欲-被c到喷水嗯h百合gl-情趣内衣喂奶h,黑人插女人视频,俄罗斯黄色片,国产三级黄色

醫療律師網,是由上海知名醫療事故律師呂慶喜創辦,專業處理各類醫療糾紛、醫患糾紛!專業代理醫療調解和醫療官司!

慕恩律師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咨詢預約熱線:021-5187-7807
慕恩律師 為您一站到底
咨詢預約熱線:021-5187-7807 158-2146-7060
查看內容

【反敗為勝】患兒黃染入院兩天內死亡

案號:(2016)滬0118民初4949號 | 判決/鑒定時間:2017年04月24日 | 最后更新:2022年08月07日

案情簡介

患兒因“皮膚黃染12天”,入中山醫院青浦分院,第三日面色青紫,心跳呼吸皆無,經搶救當日不治死亡。徐匯區醫學會鑒定不構成事故,呂律師認為醫方對患者觀察不嚴密,經不懈努力,市醫學會認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最終反敗為勝。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言,男,1991年8月15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青浦區。

原告:顧某,女,1992年5月8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青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喜,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儷雯,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青浦分院,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

法定代表人:朱某玉,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文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束學某,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朱某言、原告顧某與被告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青浦分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言、原告顧某、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喜、被告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青浦分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文某和束學某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本院根據原告朱某言及顧某的申請,先后委托上海市徐匯區醫學會和上海市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朱某言、原告顧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人民幣15,345.97元、嬰兒用品500元、交通費2,000元、護理費5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35,634元、死亡賠償金1,153,840元、家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10,000元,上述損失要求被告賠償20%,律師費10,000元、鑒定費7,0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3日朱佑某出生。4月18日,因“皮膚黃染多天”入被告處治療。4月20日下午,朱佑某面色青紫,心跳呼吸皆無。被告立即急救。當日20時30分,朱佑某被急送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救治,后因不治死亡。兩原告系朱佑某父母,兩原告認為被告診治過程存在過錯并導致朱佑某死亡,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青浦分院辯稱,原告訴請過高,同意承擔10%賠償責任。醫療費中報銷部分不認可。交通費無票據不認可。護理費無異議。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20元/天計算7天。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無異議。家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無依據不認可。

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3日,孕婦顧某G1P1,孕39+5周,在上海市松江區婦幼保健院頭位順產,胎兒(患兒)朱佑某出生時體重3,650克,Apgar評分均為10分,右頭頂產瘤6*5*3cm大小,張力不高。4月5日,查右頭頂血腫8*6*2cm,反應好,前囟平,遂出院。

2016年4月18日,患兒因“皮膚黃染12天”就診于被告處,擬“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入院。據住院病案記載:患兒出生后第三天出現皮膚黃染,逐漸加深不退;生后6小時開奶,母乳喂養;生后24小時內排胎糞,大便生后3天轉黃。入院檢查:體溫36.9℃,心率110次/分,體重4,000克,神志清楚,哭聲響,呼吸平穩,面部、軀干部、四肢皮膚重度黃染,手足心亦黃,未見皮疹和出血點,全身淺表淋巴結未及腫大,前囟平,右側頂部一大小約6*8cm血腫,雙側眼瞼未見浮腫,雙側鞏膜黃染、瞳孔等大等圓,對光反射(+)。入院后診斷: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頭顱血腫。給予退黃(光療、藥物)治療。光療時患兒置暖箱,心電監護。當日查TCB(經皮膽紅素)420umol/L,血清總膽紅素424umol/L(參考范圍2-25umol/L),間接膽紅素403.4umol/L(參考值2-19umol/L),直接膽紅素20.6umol/L(參考值0.1-8umol/L),總蛋白55g/L(參考值60-85g/L),白蛋白40g/L(參考值35-50g/L),球蛋白15g/L(參考值19-35g/L)。4月19日16時15分,查TCB270umol/L。4月20日8時45分,測TCB220umol/L。10時開始光療,14時33分持續光療中,監護儀未顯示患兒心率、血氧。查看患兒面色青紫,無自主呼吸及心跳,刺激無反應。立即給予心肺復蘇,行心臟按壓、氣管插管、球囊加壓給氧、腎上腺素靜脈推注等,搶救約6分鐘后患兒心率逐漸恢復,仍無自主呼吸。持續球囊加壓給氧,并給予多巴胺、多巴酚丁胺、碳酸氫鈉等,至15時30分患兒自主呼吸微弱,予連接呼吸機。16時11分末梢血糖10mmol/L,考慮存在應激性高血糖,予降低糖速、監測血糖。17時28分患兒昏迷中,有四肢抖動,考慮腦水腫,予速尿及魯米那應用。心率180次/分,給予西地蘭、磷酸肌酸等強心治療。當晚患兒轉至上海市兒科醫院進一步治療。

2016年4月20日21時27分,患兒入住兒科醫院。入院后診斷:呼吸心跳驟停(復蘇后);中樞性呼吸衰竭;新生兒驚厥;新生兒腦病(腦損傷?);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頭皮血腫;心肌損害;高氨血癥(先天性遺傳代謝病?);應激性高血糖等。入院后患兒昏迷,無自主呼吸,全身皮膚黃染,四肢肌張力低下,生理反射未引出。腦電圖提示為重度異常;4月21日查血氨101umol/L。4月22日頭顱CT腦白質灰質分界不清,右顳頂部頭皮血腫伴鈣化,右側頂骨密度不均,雙側篩竇及乳突軟組織密度影。經救治至4月23日16時自動出院。出院后患兒死亡。

因原、被告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諸本院,并聘請律師代理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18日,上海市徐匯區醫學會就被告在對患兒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醫療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程度作出鑒定意見,結論為:本例不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經兩原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市醫學會于2017年3月3日出具重新鑒定意見。其中分析說明內容為:

  1. 本病例出生后黃疸持續加重,入院時測膽紅素424umol/L(明顯高于正常值),醫方對其的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診斷正確,實施光療和相關藥物治療符合醫療規范;

  2. 依據現有送鑒病歷資料和現場詢問,患兒在整個病程中并無精神差、抽搐、激惹、肌張力改變等癥狀,入院經治療后膽紅素呈顯著下降,故臨床表現和實驗室檢查均不支持膽紅素腦病的診斷,因此也沒有換血治療指證;

  3. 臨床上為減少抽血引起的痛苦不適,常用經皮膽紅素取代血清膽紅素測定,對照后續兒科醫院的血清膽紅素測定,醫方的檢測結果與之并無顯著差異;

  4. 目前已知患兒血氨明顯增高(4月21日血氨101umol/L),因未做尸檢和基因檢測,具體病因不詳,不排除系遺傳性代謝性疾病引起的高氨血癥,由此引發的病情驟變。

但醫方存在以下問題:

  1. 依據送鑒視屏資料,4月20日14時許,患兒病情突變(心跳呼吸驟停),前期醫方對其觀察不嚴密,發現后雖經心肺復蘇,心率恢復,但仍出現較為嚴重的腦功能衰竭和中樞性呼吸衰竭;

  2. 醫方對患兒病情評估和告知并不全面,未針對性作出詳細解釋,同時病歷和護理記錄上不甚規范,故存在一定的不足;患兒的最終不良后果主要為自身病情所致,而醫方觀察不嚴密的醫療不當,不排除與其后果之間的關聯性。

鑒定意見為:

  1. 本例屬于對患兒人身的醫療損害;

  2. 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觀察不嚴密的醫療過錯,不排除與患者朱佑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3. 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朱佑某的死亡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

  4. 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原告共計支付鑒定費7,000元。[page]

再查明,朱佑某出生于2016年4月3日,于2016年4月23日死亡。兩原告系其父母。

審理中,原告主張:

  1. 醫療費15,345.97元、嬰兒用品500元,兩原告稱當時根據醫院要求購買尿布等嬰兒用品,票據未保留,提供醫療費發票兩份,其中少兒學生醫療保障7,069.84元、少兒住院基金支付3,287.19元,現金支付共計4,988.90元。被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應扣除少兒學生醫療保障及少兒住院基金支付部分。

  2. 交通費2,000元,并提供救護車發票500元。被告認可救護車費500元,其余交通費無票據不認可。

  3. 死亡賠償金1,153,840元,并提供勞動合同、納稅清單、社保繳納記錄,被告對證據無異議,要求原告提供在城鎮居住的證據,由法庭審核。兩原告庭后補充提供練塘鎮灣塘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內容為:朱某言和顧某于2014年11月結婚,結婚至今一直居住在我居委會管轄的上海市青浦區練塘鎮練北小區80號405室。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被告對患兒朱佑某的診療行為經鑒定構成對患兒人身的醫療損害,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故本院確認被告對兩原告因朱佑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兩原告的實際損失計算如下:

  1. 交通費,根據原告舉證情況,確認500元;

  2. 醫藥費,扣除少兒學生醫療保障及少兒住院基金支付部分,確認4,988.90元,嬰兒用品500元,原告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3. 喪葬費35,63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原告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4. 家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均已包含在喪葬費中,故不予支持;

  5. 護理費52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6. 死亡賠償金,原告提供了相應證據,本院確認1,153,840元;

  7. 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朱佑某住院天數按每天20元計算,合計140元;

  8. 鑒定費7,000元、律師費10,000元,系原告因本次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綜上所述,原告損失共計1,262,622.90元,其中律師費10,000元由被告承擔,余款由被告賠償15%即187,893.44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青浦分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朱某言、原告顧某187,89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359元,減半收取2,679.50元,由原告朱某言和顧某共同負擔651.50元,被告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青浦分院負擔2,0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陸曉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徐慧

Copyright © 1998-2025 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 上海醫療事故律師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 滬ICP備15030242號-2 sitemap

中國 · 上海 · 虹口區 · 四川北路1717號 · 嘉杰國際大廈 · 1106室     咨詢預約熱線 : 021-5187-7807